各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教计〔2008〕60号)和宁波市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经济负担,保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和课本作业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市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取得学籍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借读费和课本作业本费。
二、符合就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流入地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就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三、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后,按照“流入地政府为主”的原则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要求,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的经费缺口由县级财政解决,县级政府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和拨款定额安排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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