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宁波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6月01日 17:30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因物损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提高我市道路通行效率,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公众利益,倡导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的文明快速处理方式,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和《宁波市公安局宁波保监局关于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撤离的通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损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机动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物损交通事故。单方车辆碰擦固定建筑物或道路设施的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生物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快速处理,鼓励当事人选择先自行撤离现场后再协商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尽快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应当强制撤离;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在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城区和其他设有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的区(市)县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物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快速撤离事故现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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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