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因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提高我市道路通行效率,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快速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08〕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在本省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
第四条 机动车发生仅造成物损的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二十四小时内共同到就近(或双方约定)的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自行协商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一)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