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2月29日 17:13

  八、高速公路事故

  8.1后车碰撞静态的前车事故

  8.1.1前车停在紧急停车带(硬路肩)事故:前车是因事故、故障和高速公路管理作业等法定原因在紧急停车带内停车的,后车承担全部责任,前车不承担责任;前车是因非法定原因在紧急停车带内停车的,后车承担主要责任,前车承担次要责任。

  8.1.2前车停在车行道或停在紧急停车带与车行道之间的事故

  8.1.2.1前车因故(事故、故障等原因)停车后,未采取警示措施的,若夜间或恶劣天气等原因视线不良,前车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后车有避险措施且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后车有避险措施但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无避险措施的承担同等责任;若视线良好能及时发现前车的,前车承担同等以下责任,后车有避险措施但有过错的承担同等责任,后车无避险措施的承担主要责任。

  8.1.2.2前车因故(事故、故障等原因)停车后,虽采取警示措施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若夜间或恶劣天气等原因视线不良,前车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后车有避险措施的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无避险措施的承担同等责任;若视线良好能及时发现前车及其警示信号的,前车承担同等以下责任,后车有避险措施的承担同等责任,后车无避险措施的承担主要责任。

  8.1.2.3前车因故(事故、故障等原因)停车后,采取警示措施并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前车在白天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无故违法停车的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主要责任,前车夜间或者白天能见度低的情况下无故违法停车的,前后车承担同等责任;前车因事故、故障等法定因素停车的不负事故责任,后车负全部责任;前车因交通阻塞停车时,夜间未开启危险警示灯的,前后车承担同等责任,夜间已开启危险警示灯的,后车承担全部责任,前车不承担责任。

  8.2前后车动态追尾事故

  8.2.1前车在正常速度行驶过程中制动灯、夜间尾灯符合技术标准的,后车承担全部责任,前车不承担责任;前车正常速度行驶过程中制动灯、夜间或恶劣天气尾灯不良的,后车承担主要责任,前车承担次要责任。若前车具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责任上浮一档。

  8.2.2前车在低于规定的速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前车因前方客观原因低速行驶且夜间或恶劣天气制动灯、夜间尾,灯良好有效的,后车承担全部责任,前车不承担责任;前车虽因前方客观原因低速行驶但制动灯、夜间或恶劣天气尾灯不良的,后车承担主要责任,前车承担次要责任,;前车因主观原因以极低速度行驶且有冒黑烟或夜间尾灯不亮等情形的,前后车应承担同等责任。若前车具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责任上浮一档。

  8.3变更车道事故

  8.3.1甲车道车因主观原因变更到乙车道与乙车道车发生事故:甲车道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乙车道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8.3.2甲车道车因前方障碍物等客观原因被迫变更到乙车道与乙车道车发生事故:障碍物因视线不良不易发现的,制造障碍方有过错的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甲车道车承担次要责任,乙车道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8.4掉头、逆行、倒车事故

  8.4.1甲车在车行道掉头、逆行、倒车过程中与乙车发生事故:甲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乙车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8.4.2甲车在紧急停车带逆行、倒车过程中,乙车受其影响避让不当发生事故:甲车承担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乙车承担相应责任。

  8.5车辆撞压行人、其他人员事故

  8.5.1车辆撞压在高速公路车行道活动的行人事故:行人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车方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8.5.2车辆撞压在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活动的行人事故:车方与行人承担同等责任。

  8.5.3车上人员下车后被其他车撞压事故:车上人员遇事故、故障或堵塞的,下车后在高速公路车行道内活动时被其他车辆碰撞的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撞人的车方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车上人员遇事故、故障或堵塞的,下车已转移到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后被其他车辆碰撞的不承担责任,撞人的车方承担全部责任;车辆因遇事故、故障或堵塞以外的原因违法停车,车上乘坐人员下车后被其他车辆撞压的,违法停车方应承担次要责任,撞人的车方和被撞的下车活动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8.5.4道路作业人员在划定作业区域内被撞事故:撞人的车方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作业区警示标志设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警示标志设置的相关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作业区警示标志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撞人的车方承担全部责任,警示标志设置相关责任人和被撞人员均不承担责任。

  8.5.5道路作业人员在划定的作业区域外活动时被撞事故:被撞的道路作业人员按规定穿着反光作业服在车行道被撞的承担主要责任,撞人的车方承担次要责任,在紧急停车带被撞的不承担责任;被撞的道路作业人员未穿着反光作业服在车行道被撞的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撞人的车方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被撞的道路作业人员未穿着反光作业服在紧急停车带被撞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被撞的道路作业人员穿着反光作业服在紧急停车带被撞的,撞人的车方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

  8.5.6没有固定作业区域的作业人员被撞事故:清扫、绿化等没有固定作业区域按规定穿着反光作业服的作业人员在路肩等不防碍交通的区域作业被车辆碰撞的不承担责任,撞人的车方承担全部责任;被撞的道路作业人员按规定穿着反光作业服在车行道被撞的承担主要责任,撞人的车方承担次要责任;被撞的道路作业人员未穿着反光作业服在车行道被撞的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撞人的车方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被撞的道路作业人员未穿着反光作业服在紧急停车带被撞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8.6涉及施工路段事故

  8.6.1经批准的施工路段交通事故

  8.6.1.1施工警示标志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冲入施工区域内发生事故:冲入施工区的车方承担全部责任,施工方不承担责任。

  8.6.1.2施工标志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冲入施工区域内发生事故:白天能见度好的,冲入施工区的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承担次要责任;夜间或者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施工方承担同等以上责任,车辆方承担同等以下责任;施工区域在紧急停车带等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区域,冲入施工区的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承担次要责任。

  8.6.2未经批准的施工路段交通事故

  8.6.2.1施工警示标志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冲入施工区域内发生事故:冲入施工区的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承担次要责任。

  8.6.1.2施工标志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冲入施工区域内发生事故:白天能见度好的,冲入施工区的车方和施工方承担同等责任;夜间或者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车辆方承担次要责任;施工区域在紧急停车带等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区域,冲入施工区的车方和施工方承担同等责任。

  8.7单车事故

  8.7.1车辆因驾驶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翻车或撞隔离栏事故:车辆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8.7.2车辆因非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起火、炸胎等意外原因引发的事故: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车辆驾驶人对车辆起火、炸胎等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7.2车辆因意外和车辆驾驶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引发的事故:如车辆驾驶人在行驶中遇炸胎、无主障碍物、穿行的野生动物等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根据意外事件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大小和当事人过错严重程度综合分析,确定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8.8其他情形事故

  8.8.1发生在高速公路收费广场、服务区、匝道的事故:参照普通公路确定事故责任。

  8.8.2乘车人因未系安全带造成自身伤亡事故:乘车人承担自身伤亡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

  8.8.3发生多车连续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进行分割后,再按上述规则确定事故责任。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