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6:21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二)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三)财产损失较大的;

  (四)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三)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五)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六)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

  第二十四条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

  第二十五条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当穿着反光背心,夜间可以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