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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5:42

  浙江 省公 安厅

   第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四年三月四日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工商、环保、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职责,为学校和学生创造安全的环境。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为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支持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为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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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