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5:4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

  市和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履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应当根据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运力投放计划进行投放。

  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应当包括出租汽车投放数量、车型、投放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合理收费,遵守行业职业规范和信用管理制度。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和信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成员遵守。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分会。

 [1] [2] [3] [4] [5] 下一页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