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0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4月2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1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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