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5:33

  第二十七条因途中超载或者其他违法情形,客运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滞留或暂扣的,客运企业应当立即联系车辆疏运乘客;客运企业不具备疏运能力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疏运。疏运费用及对乘客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由客运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客运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客运规定条件的单位、人员以及车辆,予以核发证照、确定资格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标准确认客运经营资质等级和核定客运质量信誉状况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后果的;

  (四)侵犯客运企业及其从人员或乘客的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