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5:33

  第十九条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适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可以采取责令停车、停班、停线等措施,并可以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规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滞留车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客运车站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门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号牌、行驶证和车辆,对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车辆所在客运企业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符合延缓报废条件的车辆,不按规定接受检验并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对第(六)至第(八)项所述车辆,还应当予以扣留,并实施强制解体。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按超载人数每人处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