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5:33

  第十五条禁止使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

  (一)货动车;

  (二)摩托车;

  (三)拖拉机;

  (四)残疾人专用车;

  (五)农用车,但本办法施行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六)拼装客车;

  (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或者改型的客车;

  (八)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

  第十六条在客运过程中,禁止一切个人、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携带、运载、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各类违禁品;

  (二)进行赌博、诈骗、设施勒索等违法活动;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车辆不得超速行驶;

  (二)营运车辆上行李、物品应当按规定装载,不得超载;

  (三)营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人数载客;

  (四)不得使用威胁手段或纠缠方法强行揽客。

  第十八条乘客及客运企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交通繁忙地点随意拦车;

  (二)不得向车窗外抛掷物品;

  (三)车辆行驶中,不得擅自开门或者跳车。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