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5:33

  第六条对客运企业实行经营资质等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客运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其可以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根据对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的考核结果,重新确认或调整该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及所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

  前款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驾驶员及其他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挂靠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客运企业聘用、借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对营运客车驾驶员的条件规定。

  高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快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8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

  第九条客运企业安排客运班次和驾驶员,应当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对600公里以上高速和快速客运班线,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交通发展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客运车站应当建立和完善门检工作制度,配备合格的门检工作人员。

  客运车站对出站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车辆有机械事故隐患、人员超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制止其出站,待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得放行。

  第十一条凡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应当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按规定予以解体,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二条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客运治安秩序,在客运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控制,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依法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出市区营运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座与乘客座之间应当安装安全隔离设施。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有关客运企业实施。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