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畜力车的管理由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 车辆 管理 办法
发: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省委各部门,省人在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共印一0五0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