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装载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但装有安全座椅的,允许带学龄前儿童1人。
三轮客车乘人不得超过2人,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儿童1人;三轮货车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不得乘人,非营业性利用空车乘人不得超过3人。以上乘车人不得站立车上,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身。
第二十六条 自行车、助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骑车人双肩,宽度不得超过车把,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50厘米;三轮车、手推(拉)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200厘米,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身10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100厘米。\par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汽胎轮人力车为1000千克;
(二)钢丝轮人力车为600千克;
(三)三轮车为300千克;
(四)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为40千克,在其他道路为60千克。
残疾人专用车的装载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ar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伪造牌证、钢印的车辆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安装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规定,在道路上驾驶发动机排量和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par
(三)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或驾驶无号牌、钢印助动自行车,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期接受驾驶资格审验或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操作证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申请补发、换发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至第(十三)项之任何一项规定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驾驶无号牌、钢印自行车的;\par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机动车装载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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