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伪造牌证、钢印的车辆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安装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规定,在道路上驾驶发动机排量和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par
(三)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或驾驶无号牌、钢印助动自行车,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期接受驾驶资格审验或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操作证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申请补发、换发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至第(十三)项之任何一项规定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驾驶无号牌、钢印自行车的;\par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机动车装载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并责令纠正;妨碍或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并处5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六)项之任何一项规定的;
(三)12周岁以上(包括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儿童玩具车的。
未满12周岁儿童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或儿童玩具车的,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par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使用性质和缩小停车用地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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