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关于修改《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5:22

  第九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还必须是经专业部门鉴定列入《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产品,《产品目录》由省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负责编制管理,并定期对外公布。\par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产品和未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并在道路上行驶:

  (一)自行车、三轮车的车铃、车闸、反射器完整有郊,三轮车、手推(拉)车的厢牢固;

  (二)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运机排量不超过50亳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车长不超过200厘米,车宽不超过80厘米,车高不超过100厘米(不包括车篷),排气和噪音污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等安全设备完整有效。手摇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的转向、车铃、车闸、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完整有效;\par

  (三)助动自行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36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4公里/小时,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灯光、后视镜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装置完整有郊。

  国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初领非机动车牌证必须持购车发票,单位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单位介绍信,属个人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在购车1个月内(边远地区2个月),向车辆使用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par 城市三轮车、助动自行车和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牌照发放办法,由公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和管理需要,经省公安部门批准,市、县公安部门可以对有关非机动车辆统一井行安全性能检验、换发牌证。

  第十三条 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和车主身份证,在1个月内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发、换发。

  第十四条 已领牌证的非机动车过户或者转籍,应当凭车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迁移证明,在1个月9边远地区2个月)内到原发牌证机关办理过户或者转籍手续。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必变整车颜色的;

  (二)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的。

  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必须凭旧部件及新购件发票、行驶证到发证机关办理补打钢手续。换下的旧部件一律由发证机关收缴销毁。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失窃,由车主凭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向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和原 发牌证机关办理报失手续。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 助动自行车等车辆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八条 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使用时驾驶人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和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系下肢残疾者;

  (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三)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叉50厘米以上能辨清声音方向;

  (五)具备驾驶残疾人和车的其他生理条件;

  (六)经公安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