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关于修改《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5:22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等车辆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末二句。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伪造牌证、钢印的车辆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九、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安装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par

  十、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发动机排量和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三)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或驾驶无号牌、钢印助动自行车,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专用车,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期接受驾驶资格审验或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操作证的。”

  十一、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二、全并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作为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审请补发、换发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至第(十三)项之任何一项规定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驾驶无号牌、钢印自行车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 十三、修改第三十六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公安部门可以对下列车辆采取暂扣措施:

  (一)当事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受罚款处罚,依法可以对其当场收缴罚款而当事人当场未交罚款的;

  (二)当事人驾驶伪造牌证、钢印车辆的;

  (三)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无证驾驶或驾驶无号牌、钢印助动自行车,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的。

  暂扣的车辆,当事人应当自暂扣之日起6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作无主车辆处理。”

  十四、第三十八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其中“行政相对人”改为“当事人”、“行政处罚”改为“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