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甬政告[1996]7号
为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市区的摩托车管理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本市五区域范围内,禁止摩托车非法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二、对市区摩托车发展采用经济调节实行总量控制。在具体实施办法未出台之前,暂停市区和鄞县摩托车上牌、过户。
三、禁止非海曙、江东、江北区(以下简称三区)上牌的摩托车进入三区中心区。中心范围为:大庆南路解放桥永丰西路育才路范江岸路翠柏路苍松路柳汀街长春路灵桥路兴宁桥兴宁路中兴路姚隘路曙光路江东北路甬江大桥甬江东草马路人民路形成的封闭圈内(包括该封闭圈)。 因工作单位或住宅在三区中心区,需驾驶镇海、北仑、鄞县上牌的摩托车进入中心区的,应当凭房卡、户口薄和1年期以上用工合同证明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临时进城通行证。
市区内行驶的摩托车实行部分桥梁、道路限时通行。特种行业需通行的,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特许通行证(军警牌照的除外)。
四、在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必须按规定定期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上路行驶。
五、摩托车在行驶时把手不准悬挂物品,不准快速穿插、带挤、戏弄其他车辆、行人,不准在车行道缓行,遇停车信号不准违章超车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摩托车必须严格执行载货载人规定,严禁超载。
乘坐和驾驶两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
六、摩托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停处停放,严禁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人行道,小区、新村等各类通道,公共汽车站,出租车、中巴车停靠站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七、市及镇海、北仑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并可委托其所属的公路运输管理处(所)具体实施,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并依法负责查处摩托车违反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
八、摩托车从事营业运输的,由市及镇海、北仑区效能行政主管部门对摩托车驾车者予以警告,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性运输行为,并当场处以摩托车驾车者每辆每次50元的罚款,暂扣车辆,并处以摩托车驾车者每辆次2000元罚款。处理完毕后发还车辆。对摩托车违反本通告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九、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1996年12月5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_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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