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70号)第六条第六项和第八条的规定(2010年1月1日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娱乐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有关以上投诉内容,请拨打:
市执法局:96310
海曙执法局:87103161
江东执法局:87336630
江北执法局:8767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