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的通知,对2011年12月份部分单位医疗保险单统的单位缴纳部分实行减免。
根据预先设计的操作办法,对2011年12月份的医疗保险单统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同时减免征收,12月份的个人缴纳部分放入2012年1月进行补征。
社保和地税系统联网在十月上线运行,系统运行还不够稳定,此次减免政策又需对程序做特殊修改,目前,尚处于调试完善期,因此,在执行2012年1月医疗保险应征单统数据发送时,误将应减免的2011年12月单统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放到2012年1月中同时征收,造成2012年1月征收医保单统时同时征收了2011年12月的单位应减免缴纳部分。为纠正上述问题,在2012年2月征缴时进行调整,将2011年12月减免部分放入2012年2月进行退还,对于不够退还产生负数的将直接进行退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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