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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我们一起出租的房屋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2月24日 16:47

  

  案例 三

  【事件回放】

  房屋设有抵押,如何处理与租赁的冲突?

  朱先生在市中心有商铺一间,但是该商铺由于还有银行贷款320万没有还清,因此有抵押权存在。朱先生后将该商铺出租给张某做生意,月租金为12000元整,租期5年。

  后来朱先生由于生意亏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主张抵押权的实现,要求拍卖该商铺,张某认为自己的租赁权益受到了损害,不同意迁出,要求朱先生赔偿自己因无法继续租赁该商铺而遭受的巨额损失。

  【法律分析】

  抵押不破租赁

  我国法律规定,租赁在抵押之前,抵押不破租赁;而租赁在抵押之后,抵押可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告知房屋抵押事项

本案中,由于朱先生在将商铺出租给张某之前房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张某对于房屋的租赁权利不能对抗银行对于房屋的抵押权。但对于像朱先生这样的出租人,律师的建议是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或直接用合同条款的形式告知承租人房屋上已设定抵押这一事项,以此来免除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失。
稿源:   编辑: 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