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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 “变道全责” 就冲动行事?一司机因“路怒”获刑
中国宁波网 来源: 发布时间:25年03月05日 14:33

  遇到他人“加塞”,一怒之下冲上前去,结果导致四车连环相撞?

  近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7月,奉化区锦屏街道广平路发生了一起四车连撞事故。一辆直行中的小轿车突然加速撞向前方正在变道的车辆,前车被撞击后又因惯性接连撞上停放在路边的另外两辆车,导致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查,该事件系由行车纠纷引发。驾驶员李某(化名)因不满陈某(化名)强行变道,双方发生争执后,李某趁陈某二次变道时故意加速撞击,导致陈某车辆失控撞向路边两辆停驶车辆,除肇事车辆外造成经济损失1.8万余元。

图为本案部分车辆受损情况

  “吵完了继续上路,我看他还要变道到我前面,当时非常生气,想着他变道我直行肯定是他全责,所以趁他变道还没完成,一脚油门撞上去了。”原来,李某误以为在此情况下发生碰撞自己不用承担责任,于是踩下了油门。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报警并赔偿全部损失,获得受损方谅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产生情绪,后借故生非,损毁他人财物,该行为具有任意性,系临时起意,而非事出有因。其次,李某的行为还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可能引发交通秩序混乱,对行人及正在行驶的其他车辆造成影响。综上,该行为构成任意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

  确定案件定性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能否适用缓刑组织了公开听证,并邀请陈某到场参加听证。听证会上,听证员在听取案件事实、在案证据等情况后,一致认为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达成赔偿谅解,故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提出的缓刑量刑建议。会后,承办检察官还针对陈某随意“加塞”的行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奉化区检察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道路安全容不得‘以暴制暴’。”承办检察官强调,任何以破坏公共秩序方式泄愤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驾驶员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车纠纷,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责任编辑:吴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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