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31日晚上,余姚的张某驾车途中不慎将一名行人撞倒。之后,张某立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保护受伤行人。但慌乱之中,张某忘记开启汽车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也没有按规定在车后方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无法充分提醒后方来车司机注意到前方有异常情况。不久,李某在驾车经过事故路段时,因光线暗淡,没有看清现场情况,从伤者身上碾压而过,导致伤者死亡。
当地交警部门之后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盲目行驶,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应对本起事故中伤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对自身车损承担全部责任;后车驾驶人李某应对本起事故中伤者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余姚法院近日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本案相关情况,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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