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和农机安全监管秩序,彻底消除变型拖拉机(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货箱一体机动车)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及《宁波市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和限行禁入实施方案》(甬农发〔2020〕115号)等规定,决定对变型拖拉机实施全市道路交通禁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时间:自2021年5月1日零时起,每日全时段。
二、禁行区域:宁波市行政区域道路。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违反禁行规定的变型拖拉机,依法处100元罚款;2021年7月1日起,对违反禁行且未按规定报废淘汰的变型拖拉机,依法处罚并扣留车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变型拖拉机限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交通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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