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快速高效大运力的运输系统,投资巨大,人流集中,运营管理要求严格,《条例》的制定有助于在法律层面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运营管理服务,推进运营安全管理,促进乘客文明乘车,维护各相关主体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适应今后运营规模不断扩大的要求。
我市轨道交通1号线全线和2号线一期相继开通试运营后,运营线路总长达72.1公里,根据规划,到2020年宁波轨道交通将建成1至5号线,规划建设6、7号线,远期还将新增轨道交通8号线,最终形成“一环两快七射”的网络。轨道交通进入网络化、信息化的新阶段后,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便利性、可靠性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一需求,《条例(草案)》对轨道交通运营设定了一些人性化服务的措施,如强化了轨道交通接驳换乘等服务设施的建设,规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使用安全监控设施时应当保护乘客隐私,规定了运营单位为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等。
《条例(草案)》也对乘客乘车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一是加强对逃票行为的处理力度,《条例(草案)》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按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乘车。二是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三是明确了禁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范围。除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外,充气气球、不能折叠的自行车、有严重异味的物品也被禁止携带进站乘车。四是规定车站或者车厢内禁止乞讨、卖艺、躺卧、收捡废旧品以及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对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强化了运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运营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安全评价,明确了已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范围,规定了应急管理方面的内容和客流激增等紧急情况时限流和停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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