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报道,北京第四次传出要收拥堵费的消息。这次是由北京市法学会发布的《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政策法律建议》中提到的。课题组专家给交通拥堵开出五个“药方”,包括立法明确公共交通的优先地位;在拥堵的老胡同、医院、学校等附近设立“交通静化区”;立法保障行人、骑车人的路权;部分区域实施拥堵费等。道路拥堵费是指对行驶于拥挤道路或者高峰路段的车辆征收额外费用,国外称为拥挤通行费。目的是利用价格机制,引导交通需求,抑制交通出行产生,缓解交通拥堵。近年来,北京市先后采取了多项措施治理交通拥堵,从“限行”到“限号”、从摇号式“限牌”到高收费“限停”,再到限外地车进城,但都收效甚微,征收拥堵费因此被频频提到。这一次根据课题组的测算,2015年前后,北京的机动车数量将达到饱和状态,届时轨道交通里程将达700公里,2020年达到1000公里,如果以轨道交通为主的便利公共交通体系形成,收取拥堵费的时机就成熟了。好多官员与专家都提出过,实际上是一个“狼来了”的老话题。
经济之声:交通拥堵是一种城市病,对首都北京来说,病得尤为严重。利用“经济杠杆”进行机动车排放调控,从理论上讲,能扩大车辆限行范围与时间,有助于控制城市汽车数量,降低车辆使用频率。但是,只停留在对车辆“围追堵截”的阶段,不有效疏导民众的刚性出行诉求。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认为,首先,拥堵费收多少,怎么收就是个难题。
毛寿龙:拥堵费从手段上讲很多城市都想做,但是全世界能够做的都很少,缓解拥堵仅仅收交通拥堵费并不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它似乎能够起到减少拥堵的效果,关键收多少。一般来讲,真正起到降低交通流量的费用是比较高的,而且是变化流动的,所以一旦决定要收多少钱以后,要有一个变化,因为它是公共决策,所以这个变化难度比较大。
经济之声:《北京市缓解交通拥堵政策法律建议》课题组还提到了新加坡、伦敦等很多国外的例子。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发现,伦敦用于拥堵费行政管理的支出上升到1.6亿英镑,而用于巴士和交通流量改进的资金不足1000万镑,由此受到公众批评。随着时间的推移,伦敦交通速度回落,拥堵又持续上升。伦敦“治堵”的例子表明,拥堵费并非解决拥堵的灵丹妙药。毛寿龙认为,征收拥堵费对于治堵的效果也并不乐观。
毛寿龙:决定交通的因素非常复杂,很难预料交通流量是多少,而且只有一个变量,其他变量都会发生变化,从单个变量的经济学来讲,如果收的适当,可以调节交通流量,如果收的不适当,调节交通流量的可能性还是比较低,加上其他决定性变量,仅仅用交通拥堵费本身,只是对费用比较敏感的人可能会起到一点作用,但是如果对费不敏感,或者有其他变量介入,前景非常不明朗。
经济之声:立法明确公共交通的优先地位;设立“交通静化区”;立法保障行人、骑车人的路权;部分区域实施拥堵费、实施“购车自备车位”制度等。这些制度,立法之后,有什么不同?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张彬对此分析。
张彬:两个不同,一个是现在正在打造法制中国,没有法很多相应的规章制度难以建立,所以立法来明确解决交通拥堵问题,这是未来治理拥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第二个理由,交通拥堵费早在十几年前北京就开始争论,经济学家茅于轼曾经说北京要收拥堵费,收到不堵为止,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争议很大。之所以要收,也是原来我们一直争议说,因为你没有法律规定,你法理的依据何在呢,那么如果一旦的通过立法的手段明确之后,未来再征收费用,特别拥堵费就有法可依了,收得就名正言顺了,老百姓你也别提这意见那意见了,因为法律一旦确定了,作为公民就必须遵守,所以从这两个层面它要把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当然是一个是依法治国的思路,另外如果一旦明确下来,就会成为一个尽快实施的社会项目。
经济之声:还是听到很多专家把拥堵费立法提出来,为什么?
张彬:他们可能在考虑北京治理拥堵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了,包括雾霾的影响,包括交通拥堵的状况,以及北京市未来的发展,所以拥堵费当然是一个治堵的办法,实在没有办法的时候,采取收费的办法是可行的,问题北京的车速比较低,城市的未来规划中还在不断的扩大,这种情况下,公交投入也可以不断增大,它挖潜的潜力还是有的,不是说北京这个城市完全没有发展的空间了。城市的管理者,在未来挖潜空间上不做文章,而只想着收费的话,把这最后一招拿出来用,最终的结果跟伦敦一样,从2003年开始收拥堵费,到2006年、2005年基本上恢复到原来拥堵的水平,交通拥堵既没解决,财政又增加了一大笔收入。
经济之声:公共交通效率管理是不是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张彬:提升空间非常大,就是在于我们的相关部门来挖潜,包括相应的投入,包括人员福利的改变,很多专家都爱用国外来比较,伦敦也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好,这里面说明两点,一个现在事实证明伦敦收取拥堵费已经失败了,完全没有达到效果;外一点,伦敦恐怕就十几辆公车,目前北京和各地,公车的数量非常庞大,这些公车收多少钱它都不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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