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2009年6月开工建设,计划2014年年中开通试运营。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我市制定并起草了《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运营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5章,共46条款,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安全、应急管理。
在运营管理上,《办法》规定,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无票、超程、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的,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以加收5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行为,有关处理信息可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三十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退还票款。
对于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办法》也作出了相应的禁止规定。包括: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不按照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吸烟;使用滑板、溜冰鞋;擅自派发报纸、广告、宣传品等印刷品;携带犬(导盲犬除外)等动物和充气气球等物品;在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等。
《办法》还禁止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损毁列车、隧道、轨道、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以及其他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区域;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的树木;攀爬或者跨越列车、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轨道交通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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