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赵亚丹律师发表声明如下:
1.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维良先生于2008年4月25日签署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及其《实施细则协议》已于2009年9月18日解除、双方间的商标使用许可法律关系于该日终止,故自该终止日起王维良先生无权使用“杉杉”、“FIRS’、“”商标从事开发、生产牛仔类服饰和发展加盟商等相关活动。同时根据双方的书面约定,王维良先生必须在终止日起的90日内自行处理完自有库存产品,王维良先生的加盟商必须在终止日起的120日内处理完市场上的流通产品,此后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严格依据上述判决及约定计算,至迟自2010年1月16日起,王维良及其经营管理之宁波杉杉牛仔维翔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杉杉”、“FIRS’或“”商标牛仔类服饰已完全丧失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依法不得以杉杉系列品牌产品名义进入市场销售领域,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将涉嫌侵害宁波杉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可能导致严重法律责任的承担。
3.若王维良先生、宁波杉杉牛仔维翔服装有限公司或任何第三人未经合法授权使用“杉杉”、“FIRS’或“”商标及相关标识从而引发与相关主体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纠纷或产生损失,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上述未经授权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
20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