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江/文
前段时间,媒体报道,广州一女孩童童被生父继母虐待,孩子曾因不堪饥饿跳楼外出觅食,在便利店偷吃东西时被发现。这则新闻曾经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如今,这个孩子身体恢复良好,又长成了圆脸蛋,在香港一所小学与妹妹一个班上学。这是一则喜讯。同时,媒体又报道了一则让人不那么舒服的消息:广碧关爱儿童中心举报童童的生父养母涉嫌虐待罪。对此,番禺区检察院以举报程序不正确、被饿不足以构成虐待、受害人未发现明显内外伤等为由不予受理。
“举报程序不正确”这一理由,相信很多人能够理解。毕竟司法程序不是儿戏,法律是准绳,容不得随意变通,不经公安机关的立案,检察院是不能提起公诉的。但“被饿不足以构成虐待”、“受害人未发现明显内外伤”等理由,实在让人匪夷所思。除去对此事件受害者童童有失公允之外,也许,这种理由,会给一些坏人提了醒。
比如,若童话中白雪公主的后妈看到此条“被饿不足以构成虐待”的理由后,肯定后悔自己行事太鲁莽。为什么要找猎人杀掉白雪公主呢?找个阳台把她关起来,不打她也不骂她,就不给吃饭,估计最后神不知鬼不觉这位歹毒后妈就当上了世界上最美丽的女人,七个小矮人连出场都免了。
另外,现在不少狼心狗肺的人虐待年迈的父母或其他亲人,想方设法算计遗产。这些人如果看到“被饿不足以构成虐待”,估计多半会偷偷地笑了。道德的法庭,这些人是不怕的,他们怕的是法律实打实的制裁。若眼皮底下就有缝儿可钻,这些人一准儿扎堆儿模仿,效率极高。特别是那些没有行为能力的老人,还不如童童能跳出阳台偷些吃食来充饥,最终被饿死或者是因饥饿导致营养不良病弱而死,自己无法自诉、也没有直系亲属出面报案,施虐者岂不是能够轻易杀人于无形吗?
查一查资料,《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否被算作情节恶劣,当然得视具体情况而定。童童跳楼觅食一事,不论立案不立案、公诉不公诉,算不算虐待却公道自在人心。但是,检察院方面,职责所在,应该出言更加谨慎。这样,才不至于导致舆论不满,也不至于给叵测之心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