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论坛:在市图书馆碰到一个四毛钱引起的问题

2011年06月14日 11:35 天一论坛

  借了2本书,第32天去宁波市图书馆还书,算我超期2天,向我收取了4角钱。到网上查阅了宁波市图书馆的《借阅办法》,内写“借期全部为30天”和“读者请在借阅期内归还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天每册需交纳超期费0.10元。”

  一、这项收费是什么性质?

  宁波市图书馆是事业单位,那“超期费”算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罚没收入吗?收费标准经过财政局审批吗?请出示相关文件。如果算其他性质的收费,请提供相应收费许可证明。

  二、提供的发票是否有不正常之处?

  交了4角钱后,我问工作人员“有收据吗?”因为日常生活中支付费用后常常要不到发票,所以我问要收据,结果工作人员给了我一张发票,这倒挺惊喜的。这张发票是一张地税通用定额发票,上面加盖了宁波市图书馆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面额为1元。不过问题又来了:

  1、如果“超期费”算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罚没收入,那么应该有专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常见的如交通违章罚款收据),为什么不提供?

  2、宁波市图书馆是事业单位,不是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如何向地税部门申领到发票的?还是有其他获取来源?(除非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可以领证,但是宁波市图书馆是属于这一类吗?)

  3、即使发票来源正当,那么我交了4角钱,却获得了1元面额的发票,这种让宁波市图书馆“吃亏”的行为是否存在浪费公有财产的问题?毕竟发票是单位花钱买的,开具了发票也是要交税的。

  有网友“长老”就发表评论说:宁波市图书馆还有个规定:可续借一次,续借期同样为30天。问问你,超期2天,与续借30天,哪个更影响别人借书呢?所以这里可以看出,收“超期费”是不是为了便于其他人借书并不是宁波市图书馆的全部考量。

  还有网友反映:他们收取这么低的费用,目的也只是为了请大家及时归还书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