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特·基尔(DieterKehl)先生自1978年起成为德国科隆中级法院的法官。1982年起开始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例。在德国知识产权界,基尔法官享有盛名。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将眼光投向海外市场。作为全球会展四大城市之一的德国科隆,无疑是企业迈向世界的重要一站。
然而,多数来此参展的中国厂商对于科隆的法律环境并不熟悉。本报4月1日十一版对德国汉诺威CEBIT信息技术展上中国华旗资讯集团爱国者系列MP3播放器被查抄事件作了深度报道。对于目前在德国频发的会展查抄事件,中国企业了解德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来华参加会议的德国科隆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迪特·基尔法官,请他谈谈对中国企业如何避免在德国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
临时禁令可迅速保护权利人
记者:在德国展会上,越来越多的企业产品被禁止参展或查抄,您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迪特·基尔:德国虽然和中国一样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还是有所不同。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来德国参展的中国企业,在展品被查抄后申辩说,我在中国的律师说这不违反法律。可是,这是在德国,要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来办事。我建议到德国参展的企业应当先找当地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另外对于自己的参展商品是否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应当事先作出查询,以免遭遇纠纷。
记者:在德国被查抄的很多中国企业都遭遇了法院下达的“临时禁令”。请问“临时禁令”是一个什么概念?
迪特·基尔:在德国,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如果按照诉讼程序至少需要经过四年的时间,这是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无法在权利人需要保护时给予及时保护。你可以看到,法院作出强制查抄或者禁止参展的决定往往都是很迅速的。因为根据德国法律规定,有权利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临时禁令”,只要他认为情况紧急,并且上交了宣誓声明,并提供法院可能采信的发出“临时禁令”的证据,法院就可以发出“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是一种诉前程序,这种程序不需要经过法院诉讼程序中的口审,也不需要法院裁定,没有判决书,并且可以在一两个小时内立刻强制执行。这样一个程序就是为了快速地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记者:法院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作出“临时禁令”的裁定,如何保障其准确性?
迪特·基尔:法院并不是对任何申请都给予执行“临时禁令”的裁定,法院会看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例如,一个德国生产厂商在中国企业的网页上发现了一件和他拥有相同知识产权的商品,他认为中国厂商存在侵权行为,并且据他了解,该中国企业会来德国参展。那么,他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准备相关资料,将能够证实侵权行为存在的材料进行归纳、整理,通过快递递交给法院。如果法院认为他的申请成立,才会下达“临时禁令”。
记者:企业在收到法院的“临时禁令”后应该做什么?
迪特·基尔:我建议企业找德国当地的专业律师帮他们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因为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人只需将临时禁令送达到展位上,由于是在德国境内,他不负对此进行翻译的义务。很多外国企业在接到“临时禁令”时往往不知道上面在说什么。
一个聪明的做法是,在强制执行人来到展位强制执行时,不要采取抗拒执行的行为,这样不但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还可能会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另外,企业还可以和申请人积极联系,寻求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因为通过庭外和解可能会比诉讼的费用要节省很多。另外,一些中国企业认为德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不能执行而抱侥幸心理。事实上,如果企业要想在德国和欧盟市场获得长远发展,还是要认真对待知识产权的问题。
中国企业也有权申请“临时禁令”
记者:“临时禁令”是否只有本国的企业才能申请?外国的企业可以申请吗?
迪特·基尔:不只是德国的企业。只要在德国拥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任何企业都可以申请“临时禁令”。当然,也包括中国企业,只要你在德国和欧盟注册了知识产权,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可以申请。
记者:“临时禁令”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法院下达的“临时禁令”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吗?
迪特·基尔:我们说“临时禁令”只是一个诉前的权利。相比较于诉讼中可以要求的停止侵权、损害赔偿、报告权,临时禁令只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这一项,而不能根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记者:法院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的“临时禁令”会有不同的执行方式吗?
迪特·基尔:是的,对于涉嫌侵权的展商,他必须将涉嫌侵权的产品或者产品目录或者相关的物品从展台上撤下来。如果是涉及外观设计和商标侵权的,执行人可以根据具体的要求没收展品。如果权利人因为费用问题申请法院扣留被申请人的财产,执行人可以扣留展台上所有值钱物品,包括非侵权的展品。当然,除了展会上可以运用“临时禁令”,在会下也可以运用“临时禁令”的方式保护权利。
记者:如果被执行“临时禁令”后经查明并没有侵权,那么对于实施“临时禁令”可能造成的损害能否要求获得赔偿?
迪特·基尔:如果企业认为“临时禁令”不公平,可以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通过正常开庭的程序进行审判。并且如果对审判结果有异议,还可以上诉,不过上诉审判即是终审。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认定被执行“临时禁令”的一方并不构成侵权,那么对于因为执行“临时禁令”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申请方予以赔偿。
侵权企业签署收尾函可避免高额诉讼费
记者:“临时禁令”程序和正常的诉讼程序之间是什么关系?对于企业而言,通过“临时禁令”解决问题还是通过正常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更为有利?
迪特·基尔: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建议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咨询律师后决定采用哪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不过通常而言,申请人在向被申请方出示“临时禁令”后通常会紧接着送达一份“收尾函”。“收尾函”的主要内容就是说被申请方表示承认了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表示接受申请方的“临时禁令”。
在德国的实践中,一般只要被申请人签署了“收尾函”,申请方就不会就该事再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果企业知道自己的行为确实有侵权情况存在,那么及时签署“收尾函”可以防止诉讼可能带来的高额费用。因为德国的诉讼收费原则是,败诉一方不但要承担法院受理费还要承担双方的律师费,而法院的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来计算的,因此对于败诉方将是一笔很大的数目。
记者:德国法律对在德国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有何规定?
迪特·基尔:德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一般专业知识比较强。至于管辖权问题,一般遵循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在哪里发生,哪里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和邮寄的方式侵权的,则全德国各地的知识产权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记者:如果有中国企业早于德国企业制造、销售产品,但在来德国参展前并不知道德国企业已经注册了知识产权。该中国企业在参展过程中如遭遇“禁令”或侵权诉讼,能否以自己早于德国企业销售产品为依据证明自己并没有侵权?
迪特·基尔:根据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仿造”的认定标准,如果早于德国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则不构成“仿造”。事实上,也有德国企业在中国参加展会后,将中国企业的外观设计拿到德国注册知识产权,并在中国企业把产品推向德国市场后说中国企业侵权。我们认定外观设计是以“注册”为标准的,就是说谁“注册”谁就拥有权利。但是,对于德国企业在中国展会上获取的外观设计,我们认为这是一项“公知技术”如果是用“公知技术”注册外观设计,则不具有新颖性,因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记者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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