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会展的协调管理和规划备案工作,积极整合展览资源,避免重复办展,规范办展行为,维护商会信誉,开拓商业会展工作的新局面,推动国内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会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代管协会及商会各部门自办或与省市政府部门、地方商会、其他协会、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展览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需要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主办、承办的商业会展活动。
第三条各类商业会展活动是指:在境内外举办(主办、承办)的各类商品、饮食服务、商业科学技术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以下简称会展活动)。
第二章举办资格
第四条与我会联合主办展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展览主办资格,并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2.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相应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第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办展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2.有较好的信誉、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保证会展前期投入资金,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3.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专业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4.具有一定的办展经验,能够依法照章办会,自觉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