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策略选择
中信国际研究所 刘静

  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已越发紧迫。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无论在处置主体、处置目标、经营手段还是政策环境都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着本质的不同,究其核心,就是处置成本更高。因此在比较借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做法时,更要分析自身的特点,作出适合自身情况的策略选择。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同之处

  (一)处置主体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就是在这种做法的借鉴下,“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的成立标志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主体,因身肩特殊使命,国家赋予了其宽泛的经营范围、丰富的金融手段及宽松的政策环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色彩。

  股份制商业银行亦步亦趋,为处置各自不良资产而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就没有那么好的条件。比如没有金融权,很难获得不良资产的产权,没有多种税费的优惠政策,更没有特殊的法律支持等。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主体到底是放在银行,还是放在资产管理公司一直是个争论的焦点。这直接影响着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和进程,影响股份制商业银行跟上国家大政方针、深化改革的步伐。

  (二)处置目标

  政府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使命和目标的要求有多重内涵:一是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使其办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二是运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的优势,通过资产回收责任制及其专业经营,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摆脱困境。因此,在市场运作方面,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还不能像其他资产管理公司那样充分利用金融市场的资源实现其经营目标,还要承担部分政策职能,受到若干政策的限制。

  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问题上不管是自身处置,还是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都更多地表现为市场行为,遵循市场规则。因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大多为市场化经营的企业集团,不良资产处置的最终损失必由这些股东自己承担,因此回收价值最大化是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最主要目标。

  (三)经营手段

  政府给予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广泛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手段,除了处置不良资产所必需的各种手段,如债务重组、打包拍卖、法律诉讼、债转股、战略性重组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还包括了企业收购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上市、证券承销买卖、投融资市场化安排等投行功能,总之除了不能发放贷款,几乎涵盖了所有金融业务。另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利用自身在信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国企改革,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提供了十分广阔的舞台。

  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方面,可谓处处捉襟见肘。银行自己处置,受制于专业化不足,而且银行职能单一;委托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因其也不具有更多的金融手段,做起来也是举步维艰,并且当他们和四大金融性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时,市场地位难以平等,必然加大合作成本。另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时,产权不能让渡,产权不明晰还会引发代理人成本增高,这些都会加大不良资产最终的处置成本。

  (四)政策环境

  1999年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诞生法与运行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地位、作用、基本权利、经营范围、经营手段、减免税费以及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转移不良资产的具体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等系列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更是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拓展方面所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示和扶持。可以说,政策与法律一直在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驾护航。

  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历史与自身体制等复杂原因,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一直未能得到政策与法律的特别关照,因此在市场运作和同业竞争中要做许多迂回和妥协,不但加大了处置成本,而且还要承担许多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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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余琦